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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可以罷工嗎?

2010年5月1日,修正過後的勞動三法正式實施,教師的團結權與(部分的)集體協商權終於受到法律的保障;唯獨在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中,禁止教師罷工。自此以來,各地教師工會紛紛成立,發展出全教總與全教產兩個全國聯合工會,教師的團體協約則在風雨飄搖中前行[1]。而關於教師罷工權,2014年5月,勞動部延請各方研商,引起廣泛討論,同年勞動部亦委託政大法學院,作出〈我國教師爭議權之研究〉的報告[2],風波之後,卻未獲得大眾關注。時隔三年,究竟教師可不可以罷工,值得再好好審視。


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


教師罷工的權利基礎


罷工是勞資爭議的最強烈的手段,也是其他勞工權利的堅強後盾[3]。〈我國教師爭議權之研究〉認為釋字373使「勞動三權」具備憲法位階的基本權利地位[4],並爬梳中華民國簽訂的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」以及國內法化的兩公約,對於爭議權的明文規保障。既然教師是受雇工作獲取工資者,當然不應被排除在外。[5]該報告言明: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教師罷工,直接違反兩公約保障勞動三權的明文規範。




受教權與罷工的限制


事情當然沒有那麼單純,家長、教育主管,對教師擁有罷工權最大的疑慮,是對學生受教權的影響,如果教師罷工,孩子的學習怎麼辦?任何權利都不該無限上綱,罷工權也並非沒有限制[6]。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第8條中言明,除「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、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」外,不得限制工會職權的行使;即使在現行法規下,「影響大眾生命安全、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」[7]如自來水、醫院等,都可以在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罷工;保障教育自由,國家提供公平、妥善教育環境的「受教權」,搖身一變,成為「學生上課一天都不能少」之類的主張,橫架於基本人權之上,禁止教師罷工,實在有違比例原則。




教師角色與人權教育


教師爭取勞動基本權的阻力,究其根本,可能還是對於教師角色的想像。在法律上,隨著勞動三法的修正通過,肯認了教師的勞動身分,但許多人心中的教師圖像,仍偏向於「聖職教師」與「專門職教師」[8],並以此反對教師擁有罷工權乃至勞動三權。儘管國內外都相當重視教師的專業發展,但專業角色並不全然地與勞動者角色互斥。專門職角色是從工作內容和工作者的特性來界定,勞動者角色則是由聘雇關係來立論。即便是從事高度專業工作的醫師、工程師等,都有罷工的權利,教師既是專業人員,也是勞心勞力的勞動者,其勞動權利不該受到禁絕。另一方面,過去教師被視為「聖人」,應該犧牲奉獻,為國家履行教育任務,因而享有較崇高的地位,卻也受到國家較嚴格的管控。這種定位,在教育民主化的趨勢中,實有檢討的必要。誠然,學生的學習權益是教師專業倫理的核心,無私的教育愛亦是教師的重要精神價值;但是教師的專業,並非以「技術理性」的教學,將一套「中立」的知識教給學生;教育之愛,也不是「服從與犧牲」的價值傳遞。教師應該是「轉化型知識份子」:對於社會現況進行反省與批判,投入轉化社會的不公,使學生認知到社會上的壓迫,成為批判思考者。[9] 台灣的學校,處在民主化轉型的階段,在「特別權力關係」逐漸被揚棄,學生的基本權利獲得重視,乃至於人權教育、勞動意識教育進入課程的同時,教師的勞動三權卻不受完整保障,豈不怪哉?教師實踐其勞動權,是對學生勞動意識的身教,也是對社會彰顯勞動者權益的示現。罷工永遠是最後手段,我們不希望教師步入必須罷工的境地,但當那天來臨,我們希望看到怎樣的「教育」?是抗顏為師,還是唯諾順服?又或者我們早已透過法律,扼殺了人權實踐的可能性?




教師圖像的轉變,需要更多的實踐與對話,但基本權的保障,卻永遠都不嫌早,教師的勞動權,是時候往前跟上了。



 

[1] 2015年,宜蘭縣教師工會與宜蘭縣立42所國中小學達成團體協約,遭到家長團體、校長協會反對,縣府拖延未予核定,勞動部於2016年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,縣長不服提起訴訟,至今仍在審理中。


[2] 林榮良主持(2013)。我國教師爭議權之研究。行政院勞動部委託研究報告(編號:PG10310-0032),未出版。


[3] 釋字373,大法官劉鐵錚,戴東雄之不同意見書:「勞動三權在概念上雖有分別,但在發揮實現其集體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功能上,則絕不可分割而任缺其一,同為保障勞工生存,維護勞工權益之有力憑藉。不透過團結權即無以行使團體交涉權;無團體交涉權,爭議權即無著力之點。如果勞動者只有團結權,而無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,則工會組織與勞工之其他聯誼性組織,將無所區別,豈不盡失其為生存權之重大意義!又如何企盼其獲致其合理之權益?」


[4] 關於勞動三權的憲法基礎,學者有不同立論,但大都同意其屬憲法保障範圍。


[5] 註2,頁5


[6] 這裡說的是基本權利的限制,關於合法罷工在現行法律下的限制條件,可參考〈「罷工不用上班好像很爽?」6個QA告訴你——在台灣合法罷工到底有難〉(https://www.thenewslens.com/feature/chinaairline-strike/42789)


[7] 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第54條


[8]聖職教師、勞動者教師、專門職教師,是日本學者探討戰後日本教師角色的三種較師論。見於:

尤麗秋(2009)。我國教師罷教權可行性之研究(未出版之碩士論文)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,臺北市。頁38-39。


[9] 「轉化行知識份子」由美國教育學者Henry Giroux提出,本文中對其意義之摘述取自:

方永泉(1999)。教師作為一種轉化的知識份子─教育史角度的考察。暨大學報,3(1),99-12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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